目前,我国实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是分税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将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地方税三大类,将全国的税务机关划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按照分工,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共享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金;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金。当然,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强征管,国税与地税之间可以互相委托征税。但不管怎样,中央税归中央财政收入,共享税按规定的比例划分分别归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归地方财政收入。征收的税款,按照财政收入的归属,分别解入中央国库及地方国库。
分税制的实行,有利于国家统一税法的实行,加强宏观调控。一方面可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并保证其财政收入。
因此,地方财税收入由分成的共享税中归地方的部分和地方税构成,不存在全数上交再返还及预留后再上交的情况。
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以及其他一些罚没收入,税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地税局征收中的地方税收,另一部分是国税局中征收的地方税收,地方政府在银行是有一个地方库的,比如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的,但要把其中的30%划如地方库,地方企业的营业税由地税收,全部划入地方库,地方库的钱就是地方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