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公正、公开和公平。
首先,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作为股东出现,故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暂且用你这个名字吧)之间应当有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别告诉我没有。
其次,隐名股东为什么要向显名股东出具欠条?该欠条本身就不是隐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该欠条所表明的法律事实就是:隐名股东欠款(股权转让款)
最后,根据你的陈述,我推断双方已经闹僵,显名股东不愿意退出公司,转让股权。除非隐名股东给钱。如果到法院隐名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出资人的身份和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