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 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接受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税率有误属于取得不合规的发 票,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仅要看开出来的发 票是否合规,还要对照法发〔1996〕30号列举的情形来判定,从问题所述,如果仅是接受的开具发票税 率有误,不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