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同时规定了损失赔偿额的最高限额,即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损失的具体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