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不用开,一般招标文件里边有格式给您参考,投标人按照格式写一份承诺函即可,工程招投标流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订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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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开,一般招标文件里边有格式给你参考,投标人按照格式写一份承诺函即可。但是不能作假,不要把中型企业说成是小微企业,否则就是提供虚假材料,是要受到处罚的。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财政部和工信部负责人在《暂行办法》施行之后曾这样解释:“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而在《暂行办法》施行前,以工信部牵头的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型标准》),相比之前,本次的划型在涉及面、行业面都有所扩大,并且首次提出了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以上两份文件是当前我们认定小微企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购实务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1. 采购文件编制
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体现在采购文件中。采购文件中一般都有《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一章,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际操作中分两种情况:一是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确定项目是否要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首先应考虑潜在投标人能否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以及是否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都体现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在采购文件中这样说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作为资格性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非限定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可在采购文件中这样说明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还应该说明联合投标及小微企业价格分扣除规则,在采购文件中可以如此描述:“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暂行办法》的第二条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给出了两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由此可知,投标人被认定为小微企业,既要符合前述划型标准中的要求,同时提供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也应来自本企业。对于投标人是供货商的情况,则应参考第二款后半段,即在符合划型标准的前提下,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小企业并不存在一个前置的认证(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仅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在项目评审时,主要是以投标人自己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作为认定依据。
不用开,一般招标文件里边有格式给你参考,投标人按照格式写一份承诺函即可。但是不能作假,不要把中型企业说成是小微企业,否则就是提供虚假材料,是要受到处罚的。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
财政部和工信部负责人在《暂行办法》施行之后曾这样解释:“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采购大企业或大品牌产品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面临着不少困难。”
而在《暂行办法》施行前,以工信部牵头的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型标准》),相比之前,本次的划型在涉及面、行业面都有所扩大,并且首次提出了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以上两份文件是当前我们认定小微企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购实务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1. 采购文件编制
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首先体现在采购文件中。采购文件中一般都有《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一章,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际操作中分两种情况:一是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在确定项目是否要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首先应考虑潜在投标人能否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以及是否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不管采用哪一种方式,都体现了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在采购文件中这样说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作为资格性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于非限定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可在采购文件中这样说明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还应该说明联合投标及小微企业价格分扣除规则,在采购文件中可以如此描述:“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不需要开认定证明。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投标供应商只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证明自己是小微企业。
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该声明函只是自证材料,没有其他辅助材料可进行核实,而评标委员会由于评标时间所限,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有限的资料来核查该供应商是否真实具备小微企业资格。
因此,有的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供应商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单位职工缴纳社保清单”及“投标人开标前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来核实小微企业资格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