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属于违法所得,使用违法所得产生的财产也属于违法所得,同样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
《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
(七)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赃款(zāng kuǎn)的意思是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获取的钱。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基本原则
1、相当性原则。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与犯罪工具等涉案财物时,司法机关需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细化成原则后,又被称为相当性原则,即没收的结果应与犯罪情节的可责程度相当,如没收在轻微犯罪行为中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没收之结果与犯罪情节两者相形之下显然过当,即属违背相当性原则。 笔者认为,相当性原则是罪刑相当原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具体运用与体现。从实践来看,需要从涉案财物的利用方式、使用频度、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涉案财物的价值大小、没收结果与犯罪后果的对比程度加以判断。也就是说,追缴没收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全面、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财物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财物处理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界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围,兼顾、平衡犯罪人、国家、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等各方的利益。
2、经济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要考虑可能支出的成本,确保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如某盗窃案中,按正常程序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补偿,并不符合经济原则与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据此,可考虑由法官确立一个合理底价,无须经过评估等程序即对扣押电脑予以拍卖;在被害人同意时,亦可考虑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将电脑发还被害人。同时,如果所得物价值很低,追缴没收反而可能花费更大的,根据经济原则,一般不再予以追缴。
赃款(zāng kuǎn)的意思是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获取的钱。
1"脏" 款指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所得。 按规定脏款的孳息所得也在收缴范围内。
2用脏款生出的钱或资产,算脏款. 比如一笔脏款辗转落入某人手中,但这个人并不是这笔脏款的犯案者。 在几年之间他用这笔钱做了正行生意,发展的很好。 几年之后当初的案件被破获,脏款被追缴。明知道那笔是赃款还使用的话,个人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即原来的“包庇 窝藏罪” 但他的生意利润不算脏款。
或者是用脏物做抵押得到的资金,运做后得到收益,还清了抵押款,再交出脏物,余下的利润钱,不算脏款
看来兄弟,比较热爱 关心金钱,不知人的重要性
脏款指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所得。 按规定脏款的孳息所得也在收缴范围内。
如果这个人,明知道那笔是赃款还使用的话,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像你所述的情况,生意应该不算赃款吧,你最好咨询专业人员,网上的回答未必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