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有关加班并结合节假日放假日期的确定今年真正的法定节假日为三天,即年初一、初二、初三,此三天加班工资为正常日工资的三倍年三十、年初四、初五、初六是双休调换,可视作双休日加班,因此四天加班工资是正常日工资的二倍。
春节带薪休假的天数依据你在单位工作多少年。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为: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修订了3次,最初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春节放假三日,放假时间为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仍规定春节假期从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
直到2007年二次修改后决定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的第3次修改又取消了除夕为法定节假日,春节放假时间又变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直至今。所以2017年1月27日(除夕)不是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倍算。
扩展资料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春节放假是法定假日三天(除夕,初一、初二),所以三天是带薪休假的。
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放假
春节放假是法定假日三天,(滁夕,初一、初二)、前后双休曰调整合并休息四天,合计七天。
有些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集中在春节一并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