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
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在部分地区,部分法院,一是会依据公平原则,判令男方对女方作出适当补偿;二是会认为性行为应在婚后发生。
婚前发生,从侵权角度来考虑,未婚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会判令男方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三是法院会将女方打胎的费用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男方承担一部分。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未婚怀孕打胎所产生的费用,其他一些赔偿请求还是很难的到支持。
另外,打胎在我国是违法的,我国是不允许没有正当理由终止妊娠。所以很多时候,怀孕打胎都是一些医院在暗地里违法进行。因为违法进行,所以没办法搜集相关花费的有效票据,这也导致要求补偿或赔偿时,没有合法证据,法院不支持女方的诉求。
参考资料:临沂兰山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分析实务问答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打不打掉由女方自己决定,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打胎,而是女方自愿的去打胎的,男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果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女方打胎的,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赔偿。
男方要求女方打掉孩子,美方要求赔偿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毕竟这样女孩子的身体会受到伤害,也是需要补足营养费的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好两个人协商解决。
首先,你要了解清楚,女方是唯一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主体,即使是未出生子女的亲生父亲,也无权干涉这一决定。
其次,如果女方碍于他方等各种原因决定流产,那么这个后果应当自己承担,即使是子女的血缘父亲,没有责任,这是女方自己决定。
基于以上的原因,在女方流产后向男方主张所谓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并无堕胎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
是否堕胎选择权在女方,男方的意见和态度并不影响孩子出生后,男方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终止妊娠应当是女方自愿选择的,不属于男方对女方人身造成的损害。没有侵权就没有赔偿。
女方以终止妊娠为由向男方索赔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