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如今的规定是: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动产的抵押,登记则是自愿的,就是说你不经过登记也享有抵押权。所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是针对动产抵押来说的。
举个例子来说吧,这样通俗易懂一些:
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问:法院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善意?来换句话说吧,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