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的调解只在笔录上签字,而未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双方同意调解笔录内容并进行签字,及时调解协议书没签字,也不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调解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由书记员记载调解活动的文字记录。对于调解的经过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予以记载。调解笔录是证明调解是否合法的有力证据,调解笔录记录完毕后,交当事人审核,经核对无误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然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由于疏忽,致使一方当事人未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并不能否认调解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均予签名也证明了这一点,充分说明调解协议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经过合法的调解活动而得到的结果,乙反悔的原因仅是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出了新的意见,并未涉及到调解程序、调解内容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是调解过程存在程序的上瑕疵,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补救,没有任何理由否认该协议的效力。所以,只在笔录上签字而未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