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三处小的改动:
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3、增加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二、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
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
借:应收帐款
贷:工程结算
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借:营业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营业收入
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预计合同损失
贷: 预计损失准备
7、工程竣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三、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27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