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公证是指立嘱人将所立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应该由立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去办理。如果产权人(即立嘱人)已经死亡的,不可能再办理遗嘱公证。
2、如果所述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应该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继承人的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果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为所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且只有所有继承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按遗嘱继承有异议的,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可以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你说的产权人就是遗嘱人吧,既然遗嘱人已经死亡,就不用进行遗嘱公证了。
2.根据《继承法》第2条和第5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既然有遗嘱,那就按照遗嘱办理就好了。
3.按照《继承法》第23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继承开始,宣读遗嘱进行产权分配?如果是的话请利害关系人到场就行了,举例说: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保险点也可以请个律师。
产权人死亡后就不可能存在遗嘱公证了,遗嘱是要产权人生前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