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一、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带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至在沈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3、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二、办理居住证的手续: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
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
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
办理手续如下:(浙江省为例)
一、申办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原件1份,免冠近照2张。
(二)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
(三)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证明。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自购房权证;未取得上述权证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无自购房而租赁他人合法房屋的,须提供: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属国有土地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5、属集体土地的,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
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领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和居住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制证。省公安厅制作证件;
(四)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银行网点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
扩展资料:
浙江省居住证的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参考资料:
浙江省政务网--居住证办理
一、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人在申领居住证之前,需先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以下居住地住址证明之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三、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2、采集点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3、网络自主申报:自行通过微信、PC、APP等,登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扩展资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参考资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