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1.符合.因为他也有权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2.算.
3.就是没有经济来源!
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生活。
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既可以认为5000元足够,也可以认为不足够,要根据法官的调查和自由心证,当地的生活状况来确定。
如果继母有子女赡养,一般不认为是无生活来源,不能要求适用继承法的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合法的遗嘱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该遗嘱没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不应当进行重新分配。民法(如:继承法)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能对抗该原则的只能是其上位的公序良俗原则。
只要法官认为不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就不能破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你的情况胜诉面还是相当大的,即使法官部分支持了对方的诉求,也不可能重大改变遗产分配结构。遗产的大部分还是应当属于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