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征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025-01-07 00:39:0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自产的产品拿来企业自用,一般视同销售,但也有例外,如汽车生产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碰撞实验是不交增值税的。
而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讲,自产的产品自用的,不发生产权转移的,不视同销售。

回答2: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