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香港居民一方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在港从事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或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如果系内地驻港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证件齐全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即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