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的商业发票三份,均须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注明“EXCHANGE CONTROL
NO. CDF.6790/2011”(外汇管制编号CDF.6790/2011)
2、签署的厂商发票三份,均须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
3、商署的装箱单三份。
4、全套三份正本加三份副本已装船海运单单,注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在目的地支付),由船公司或其代理签署,收货人抬头做成凭开证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5、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署的原产地证一正两副。
6、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装船前检验证书三份,标明标准代码编号在发票与装箱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