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是什么

2024-12-20 0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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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