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事假1个月,社会保险部分各自承担各自的应该缴纳的部分。劳动者因为没有工资,那么劳动者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在下个月工资的扣除或支付现金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没有工资,便没有缴费基数,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工资期间,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社保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缴纳。劳动者因为没有工资,那么劳动者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从劳动者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法律分析
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在请假期间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的工作,是没有工资的,但是公司不能因此断缴员工的社保。员工本人所承担的费用应当还是由员工本人自己承担,这一个多月期间因为没有上班,所以说没有相应的工资可以抵扣,但是既然员工本人没有离职,就应当从公司首先予以支付并垫付费用,然后等员工本人来上班以后,再从其工资当中去扣除个人应当所承担社保的缴费比例。当然公司应当承担部分的比例,应当还是由公司承担,因为虽然是请事假,但是在事假期间也属于这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既然是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在的单位就没有理由推脱不缴纳这个社保的费用。只要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之前,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社保缴纳费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公司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可以在下个月应得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