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不可以税务记账凭证上的单子必须是原件不能是复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