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为啥说相当呢你看下这段解释:
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
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同样不能规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最大的区别是:没有注册资本金限制,没有合伙人同意是无法退伙的,最最重要的一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企业的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这条意味着你的公司无法破产清除债务,所有债务持有人可以追偿到你最后一分钱。
你的问题从最严重的角度可以这么看:既你的合伙人就是所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有权代表你们的企业对外从事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但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主体将是你 们全体合伙人。简单的说就是代表人打一欠条人跑了这笔债的债主可以找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要到底,你非投入公司的个人财产也没有避险性。这就是为啥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金限制的原因。因为你跑不了。躲不掉。而且这样的债务关系即便在你们之间签署了协议的情况下依然对债权人无效。
只有一条在成立之初只少有一位合伙人愿意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免责。
另外 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不满意怎么办
见《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这个角度看,他办手续的时候是有个委托书的,而这个和你们之初协定的不同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你自己斟酌吧。合伙最关键是信任,没这个做基础那就是自找麻烦瞎胡闹。搞不好就倾家荡产。
一切沟通是关键。
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
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同样不能规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样的,因企业性质不一样,称呼也不一样。
第一 这个企业是合伙企业,遵守《合伙企业法》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定代表人。
第二 在《公司法》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和企业法人的负责人员的称呼。
第三 企业设立时,既然选择了合伙企业的形式,就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