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不对
这个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 双倍工资是在11年工作的次月到2012年的那个月,一周年,如果超过了,那么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就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
个人意思,针对上述解答的最后一段不够准确,“双倍工资是在11年工作的次月到2012年的那个月,一周年,如果超过了,那么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就要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
补充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到一周年后,用人单位如有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就一回事,如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补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仍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