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是符合劳动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下个别地方需完善:
1、第七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方面“ 1.在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按照政府规定为乙方相关保险。2. 医疗期及医疗费用参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按照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保手续,而不是等试用期满,这部分内容应该修改完善。
第二,公司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后,医疗费就应该执行法律规定,由保险基金支付。此条适当修改即可,或直接删除不写。
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指正。
合同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存在的问题前面几位已指出。
呵呵,说实话,象审查、修订合同这样的事,律师必将付出较大甚至巨大的脑力、体力劳动,因此估计没有多少律师愿意在此效劳的。建议支付合理的费用委托律师为好。
纵横法律网 辜洪程律师
1、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一下的,使用且不超过2个月。
2、岗位变更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1、应该说这个《劳动合同》没有大问题的;
2、就是存在一个含糊的内容,应当明确试用期的时间,你们公司不明确。“试用期为根据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上的使用规定实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试用期包含在以上所规定的2年合同期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