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员没有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5-01-31 1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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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没有法律条文说必须让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这只是公司的一种委派工作,合同的签署,有很多原因,签完合同后,也只是公司间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回答2:

公司是经营主体,合同盖公司章,由公司承担责任。你不是公司负责人,只是受公司委托代签订合同,如签的合同没有违反合同原则、没有违背公司工作要求及签订条件,合同有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你个人无关。
公司欠的你的工资找当地劳动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3:

我告诉你,你这个合同签订属于职务行为,而且广告公司又不是你一个人干的,服务有问题也不能让你业务员承担。从法律上来说,是你的公司与客户达成了合同,而非你个人。只有你个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失误才有可能被公司或者客户追偿,其他情况下你不用付责任。而且,如果真是皮包公司,你没有在明知的情况下共同参与犯罪活动,那么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就凭一个监控视频就要告你,也是不可能胜诉的

回答4:

你的客户有录像就这么吊他家里人都知道吗?(笑)
你们的合同有公司的章就好说了,除非你们是皮包公司,否则你现在完全可以不接客户的任何一个电话,因为你已经不是那公司的人了,你之前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行为如果是在你的公司的授权范围之内那么你就是在代表你打工的公司在跟客户打交道,跟你自己无关,是公是私要分清楚。你在你离职的时候就应该给你的客户发“安民告示”告诉他们你不干了有事儿找公司去。公私不分那怎么行?
对于你的劳动报酬,上法院找劳动部门都能帮你解决,有你跟客户签的合同在嘛。那就是你与那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具体的你可以去劳动部门询问。现在年底了,他们应该会帮你的。
祝你好运。

回答5:

广告公司一般不是皮包公司的。只要合同上有公章就可以了,证明你是职务行为,责任有公章上面的单位承担和你没有关系,你可以把那些和客户签的合同复印下来,证明你和广告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你的劳动报酬,其不付可以去劳动局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