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02年,黄某因与妻子何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表示由自己抚养儿子,不要何某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准了这一请求。但后来由于黄某所在的公司倒闭,没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又要照顾自己年老多病的母亲,生活日渐困顿,2006年年初,黄某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何某要求其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但是何某断然拒绝,理由是黄某离婚时已明确表示不要她承担抚养费。何某的理由正当吗?法理分析: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黄某与何某离婚时,黄某自愿放弃了要求何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但是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并不能阻止子女日后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的要求。故,本案中,何某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可以,抚养费是法定责任,义务,双方的协议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