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销售商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当年收入总额=1200+200+20+10+50+5+3+80=1568(万元)----题中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额=10+50=60(万元)----财政拨款8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
仅供参考
收入总额=1200+200+20+10+50+5+80=1565万元
免税收入额=10+50+80=140万元(国债免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税;财政拨款免税)
则:应税收入额=1565-140=1425万元
收回的坏账3万应冲减管理费用;增值税不允许扣除;罚款不允许扣除;财产损失报批后允许扣除
则: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820+150-3+11+2.1+3=983.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425-983.1=441.9万元
应纳所得税=441.9×25%=110.475万元
(1)总收入=1200+200+20+10+50+5+80=1565
免税收入=10+50=60
(2)应纳税所得额=1505-820-150-11-2.1-5-3-51.9=462
(3)应纳所得税=462*25%=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