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那是法院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
可以追加被告。
在法律上被称为追加诉讼第三人。
是否追加诉讼第三人不是以某方反对而不追加的。
而是看第三人是否与案件有关,并由法院进行裁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情况很多,即使被告方不追加,但只要提供相应的保单,法院一般也会自行追加的。
所以你不用担心,即使原告反对,也无效。
不过追加诉讼第三人通常是在案件审理前向法院提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不过比较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