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专利纠纷案件,也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另外,除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权限,也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
《最高法院关于专利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同样是适用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对于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案件管辖里提到,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经过搜索,你可以发现有目前已经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成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管辖了,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般而言,是的!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并不是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都能审理!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含800万)以上—1亿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本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6、植物新品种案件;
7、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8、技术合同案件;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效力案件;
10、破产案件。
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