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问题

2025-01-08 19: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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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如果二审法院初次审查诉讼时效抗辩并作出处理,将导致诉讼时效问题一审终审,会损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并没有丧失实体权利,只是有可能丧失胜诉权,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可视为放弃(即使其并不知道有此项抗辩权)。

根据德国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如果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且具有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抛弃该权利的外观特征,就不能再行使权利。我国虽然没有这项法律,但是,从我国大陆法系的渊源上看,德国法是我国民法和大陆法系最全面和权威的法律体系,参考德国法的规定,基本符合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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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了该项抗辩的情形,二审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其中考虑的因素包括:从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角度出发,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此项抗辩,一审对此没有进行审理,二审予以审理则违背了两审终审的原则。尽管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但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审中未就此提出抗辩可视为其放弃了此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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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

1.在现行法律就此尚未作明确规定的背景下,司法应尽可能侧重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轻易认定权利人丧失诉讼时效。

2.答辩和抗辩权不能等同,抗辩权只是答辩内容的一种,强制答辩制度是程序规定,尚未涉及具体权利,而诉讼时效制度则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不能以目前无强制答辩制度来否定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限。

3.根据抗辩权发生说理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就应视为其主动放弃,其在二审程序中再予提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可据此不作审查。

4.根据德国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如果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且具有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抛弃该权利的外观特征,就不能再行使权利。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提出的,当事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的时候保持沉默,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故二审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抗辩进行审查。

5.二审法院初次审查诉讼时效抗辩并作出处理,将导致诉讼时效问题一审终审,可能损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6.各个省市高院的执法意见多数倾向于二审法院不审查当事人初次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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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一审法官应否就诉讼时效抗辩问题向当事人释明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鉴于部分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和法律知识缺乏的现状,一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可能存在诉讼时效抗辩但当事人浑然不知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释明;

持否定观点的则认为,此类释明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与法院应当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和侧重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亦存在冲突,且实际操作难度大,释明尺度难以把握,故在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官对此不宜行使释明权。

个人倾向于后者,法官不应行使释明权,影响被告自愿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合法义务。因为,原告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回答2:

一审未提出时效问题,要看当事人是如何答辩的,如同意履行则时效中断,如不同意履行,则诉讼时效已过。总之要看审理情况。

回答3:

回答4: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