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不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的情况主要是二种: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该逃跑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之后自动投案的,不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属于此情况下的自首。
根据上述第二种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构成自首。而在本案中,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原有的犯罪事实,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但没有交待新的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如果是交待了新的犯罪事实的,那也只是针对新的犯罪事实而言构成自首,对原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仍不构成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你只要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主动交代罪行的都是投案自首.但你的这种行为只能比被抓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有你的脱逃,不一定比原判轻.
此种情况仍然属于投案自首。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先投案自首后,又潜逃的,不视为自动投案自首,但是,逃跑以后还可以再自动投案。
算,你只是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就算因此立即将你重新逮捕,也不能抹杀你之前的自首情节
应当按自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没有再次自动投案的情况,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