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家庭去房改办的办事大厅填写表格。
2、填好后,送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
3、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5、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6、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8、市房改办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登记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9、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10、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11、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准购证》的手续,原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12、公开选房。
13、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14、中选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1、申领家庭去房改办的办事大厅填写表格。
2、填好后,送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
3、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5、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6、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8、市房改办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登记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9、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10、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11、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准购证》的手续,原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12、公开选房。
13、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14、中选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XXX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资料
2.街道办事处初审
3.初审公示
4.街道办事处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
5.区建设(住宅)局复审→住宅售房中心终审
6.终审公示
7.住宅售房中心校对、补充和更正有误的申请信息
8.打分、排队
9.终榜公布
10.申请人领取自选房号通知单
11.申请人自选房号
12.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
13.申请人交纳购房款
14.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