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根据你的描述,这是一起追尾事故,处理原则都是后车付全部责任。但是,本案中,货车司机可能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况,并且在事故后逃跑,而并不是救人。应该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收到行政处罚。 此行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因为甲的停车跟小客车司机死亡不是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该不是刑法调整的问题,应该是行政法,民法调整的问题。
你这是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的判断问题!
只要介入因素是 正常的,独立的 那么就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本题中,甲的停车行为,可能已经打开停车示意灯等告知措施,属于正常,且独立的行为, 跟 后车的追尾 不存在因果关系!
你说的有点不大清楚,要判断明白,你还得说的清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