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这个有没有用?
不过,在北京市人才存档的人除非有劳动局、社保中心的函(做工龄、保险、退休等用的),否则什么单位也借不出来。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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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干部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于部档案,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利用干部档案的原则 :
1、干部档案主要是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阅;
2、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参加工作等政审,需了解其父母情况者,不得查阅其父母档案,而应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
3、编写党支、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要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如因当事人死亡或因重病不能口述和书写者,可查阅干部履历和自传部分。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参加工作时间和与他人案件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需查阅其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有限制的提供);
4、查阅干部档案应按干部管理范围,限于查阅干部管理权限内所管干部的档案,一般不应查阅本部门领导干部的档案,确需查阅者,须经干部主管部门批准;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阅干部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须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情况。
(二) 利用干部档案的手续:
1、利用单位必须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见附件二),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档案,“审批表”由区、县、局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由市委组织部报请申央组织部 审核批准后,方能前往查阅。
3、查阅市委管理的干部档案,“审批表”由区、县、局级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党委(党组)公章后,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
4、查阅市委组织部代管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一般干部的档案,“审批表”由各部、委、办干部部门领导签字;查阅正副处长的档案,由主管干部工作的部、委、办领导同志审核签字;查阅副部长(副主任)的档案,由部长(主任)审核签字;查阅部长(主任)的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主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签字。
5、查阅其他各级干部档案,可根据干部管理权忆参照上述精神,由各单位做出具体规定。
6、跨省、市、自治区查阅省管干部的档案,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7、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三)利用干部档案的注意事项:
1、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凡未办理《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审批手续或手续不符的,不准查阅;
2、干部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外借时,要说明理由,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用毕及时送还。借出档案后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
3、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申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4、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阅档时严禁吸烟。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公布档案内容,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