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这点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当然如果双方合同约定了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则甲方不办理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乙方再提起诉讼,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没有给他造成损失,则无需承担责任
李律师的解答基本完整,补充一点的是,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租人继续租住且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的情况下,在未签订合同时,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通知对方接触合同并给予一定的期限即可。若无相应意思表示,原有合同租期结束,即无需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