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是按工伤认定决定作出的时间来定,即2011年1月1日之后作出决定按新条例标准,之前作出的按旧条例标准;而与工伤认定受理时间或者伤残等级决定的时间无关。因你所说的受理,不知是工伤认定受理还是伤残鉴定受理?若是认定受理,肯定按新标准;若是决定受理,那就很难说,还得看认定作出的时间。
按新标准,十级伤残赔偿,除了医疗费、误工费之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以及离开单位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有差异,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是按单位替你交的工伤保险费基数发给的。假如你按3000元交,单位只给你1299.5元/月,你可向单位要剩下的,不给的话,这劳动仲裁。
2011年2月15日受理的工伤认定应该按照新标准执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享受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注意,如果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话,本人工资是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即缴费时所报的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计算的。
1、新标准。
2、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7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3、工资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