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房改房为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又称已购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扩展资料:
房改房购买注意事项:
1、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
2、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3、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改房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94-07-18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98-07-03
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99-08-13
4.《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03-02-18
房改房使用的是划拨土地,第一次房改办到个人名下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的办理须原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证、房改批文、房改花名册到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分割登记,按分割单元领取分割证。业主可持分割证、产权证、身份证到市政务大厅办理土地证,需交纳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手续费。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手续比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多了一道手续,即原户主夫妻双方须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去房改办申请上市交易,经过鉴定,拿到上市审批批文才可按二手房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项,“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死亡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售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款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付款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并按规定发放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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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94-07-18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98-07-03
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99-08-13
4.《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03-02-18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精神,购有房改成本价房的购房人可以办理房改成本价房土地使用权证。(一)采取自愿原则,允许职工自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遇退市企事业单位,购房人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房改成本价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由房改办审核后出具房改房相关资料及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是房改办熟悉房改各项业务,通过房改审核,可检验购房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堵住漏洞,减少暗箱操作(私下转让情况)。三是与纪检部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最大努力减少违规占房、购房现象。
(3)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享有部分产权),购买剩余产权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改成本价房土地使用权证。以赠与方式取得的房改成本价房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①受赠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②补齐应缴交的各项税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权。以继承的方式取得房改成本价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