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干了,但是厂里不放人自动离职拿不到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2024-11-27 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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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回答2:

您好,我大学时打工(我们是学生,又因为短期的不要,所以我们当时骗老板说是做长期的,没有签订合同,就做了一个月要辞职),被老板扣押工资,我就去当地劳动局投诉了,后来拿到了剩余的工资。我希望我的一些经验能帮到你。
1.在工作期间你是否有违规,你工作了多长时间,什么时候开始上班什么时候辞职的,都要清楚明白,在面试时公司有无交代试用期给不给工资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考虑的。
2.你现在是否有你在那曾工作的证明,比如同事,工作服,工作证件等等,只要是公司的一些必要物品都可以做证物。
3.公司一共欠你多少工资,实给多少,但只给了多少或者没有给一分,也要说明的。
4.投诉必须在公司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网上差寻或者114、110都可以帮你的。
5.投诉的时候,要带好你的身份证、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证物等。
6.投诉后需要等劳动局处理,处理时间为60天。我那个时候是8月11号去投诉的,8月25号劳动局就通知我去要工资了。不过因为没有签合同,所以原本说好1100一个月的工资不算数,只拿到了900的基本工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给你的工资是多少,一定要拿出来证明,如果和我一样,那就有可能拿不到全部工资了,当然也要看公司的人的。
祝你好运!

回答3:

合同呢,没签?那就没保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