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积极的、占主导方面的是人。道德活动的主体是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具有合理调节相互关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人与自然发生冲突时,人类不能把责任推给没有知觉、没有灵性的自然界,只能发挥人特有的主观能动性,用积极的方法去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寻找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法和途径。
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它如同整个道德一样,受社会精神生产一般规律的支配,使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自然”道德观念,受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从而使人们的“人—自然”道德观念受到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利益的羁绊。但是,“人—自然”道德毕竟与一般社会道德或阶级道德有区别,它比现有一切其他社会道德更具有人类共同性。第一,它合理调节人类自身的行为,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当今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道德责任。第二,“人-自然”道德所反映的现实关系,是人类在发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过程中,人与自然发生冲突并加以调节的反映。第三,“人-自然”道德所反映的现实关系,要人们调节和维护的是“人类共同利益”。
“人—自然”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仅表现在它所反映的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类共同利益上,而且具体表现在它的共同道德准则、规范、戒律上。在“人-自然”道德准则、规范的共同性中,体现了人类在认识自然规律基础上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生存智慧”。“人-自然”道德是人类用精神的形式认识和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方法,反映了人类认识和改造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人-自然”道德总是从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整体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来认识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和对人们行为的特定要求,并借助于一定道德观念来表达认识的成果。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交往的社会实践是“人-自然”道德认识职能的基础。“人-自然”道德的确立,把人与自然交往中的行为,区分为有利的和有害的、善的和恶的、应该的和不应该的。“人-自然”道德从实践的意义上帮助人们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价值,以选择正确的行为和文明发展的道路,一个人认识了“人-自然”道德的合理性 ,就能够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非作出正确的判断,并按照从善避恶的原则,在自己的实践中为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和完善的自我人格而努力。
“人—自然”道德调节职能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整体活动,更需要社会个体的活动,并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努力,成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外在行为。“人-自然”道德调节职能是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以及传统习惯的力量来实现的。社会舆论是影响和调节人们对待自然行为的外在力量,它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鼓励或抑制人的行为方向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人-自然”道德的要求,有益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发展时,社会舆论就会激励他保持和发扬这种行为;反之他的行为就会受到来自社会乃至全世界的批评和谴责,促使其纠正不道德的行为,重新认识和选择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从而实现调节职能。人们在与自然交往中形成的内在道德信念,是基于个人对道德义务真诚的信服和强烈的责任感。个人深刻的道德认识, 灼热的道德情感,顽强的道德意志铸成的比较稳固的道德信念,是人们在与自然交往中据以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内在动力,也是人们在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中,评价自己和他人对待自然行为善恶的尺度。
“人—自然”道德还具有教育激励的职能,它能通过“人-自然”道德的教育、评价、激励等方式,树立人与自然交往的行为标准和理想人格范型,形成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社会道德风尚,培养人们在与自然交往中应有的道德意识、行为和品质。“人-自然”道德的教育激励职能,是在对人们对待自然的行为态度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实现的。其目标,是使人们在与自然的交往中,超越自私或浅近的视野,以社会集体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判断行为价值,作出合理而高尚的自我选择。
“人—自然”道德的教育激励作用,在于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唤醒并引起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人们懂得什么是善德,什么是恶行,什么是有害的,什么是有益的,分清是非美丑,自觉按照一定的善恶标准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人-自然”道德的教育激励作用,有利于使人们扬善弃恶,积善成德,自觉成为大自然的善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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