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递交后两个月内可作主动修改;发明专利在提实审和收到实审通知起3个月内主动修改;
但主动修改并不是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修改无论如何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如果想再往说明书里加“不能从原说明书中明确得出的内容”是不可以的,如果想加这样的内容,只能要个在先专利的优先权重新申请一份。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