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条件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才可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夫妻双方收入不超过郑州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3.无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
4.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或夫妻双方名下无房产记录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1、2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才可申请领表。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3、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28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8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房地产大厦十楼,政策咨询、投诉电话: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5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知单”到小区报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哪里卖经济适用房:
11月1日,新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现在还是《办法》的过 渡期,有些经济适用房楼盘,开发商已经销售了一部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正在进行统计汇总。11月1日后,中心会在媒体上提前公布经济适用房的开盘信息,包括何时开始销售、在何地报名购买。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
沪府办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并已在《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填报,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二)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四)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你在申请期间,家里的人员变动情况,最好自己前往街道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去说明的~~否则遭举报,也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