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明白房子的所有权是以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为准,不以户口本为准。但关键是你大伯伯的这套房子是承租房,也就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是这所房子上没有继承的问题。根据上海方面的规定,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申请继续租赁。平时和你大伯伯住的只有你五伯吧,那么他有继续承租的权利。这就要给你五伯找一个监护人的问题了,由于你五伯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均能成为他的监护人,应该是兄弟姐妹中选一人担任,或有居委会指认。
其次,你五伯的十万元是他自己的不用给任何人,等由监护人之后有监护人代为保管。
所以,你大伯去世后,给你五伯找一个监护人是关键。
房子以房产证为准,同一户口的,在拆迁时会得到一部分安置补偿,但是房产拆迁的,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全体兄弟姐妹按份继承。你五伯伯为无行为能力,因此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房产是谁的与户口在不在这里没关系。
订一个遗赠扶养协议吧
1、承租人死亡后,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继续承租。(也就是你五伯可以断续住那个房);
2、可以让你大伯立这样遗嘱,10W归你五伯(或者现在就给他),因你五伯无行为能力,可以由你大伯就这10W立遗嘱指定一个财产代管人(他放心的人,也许是你),为五伯的代管。
3、遗嘱并非一定要公证才有效。当然作这公证也好免得有争的麻烦,最起码可以就那10W做个公证。
1、自书、代书、口头遗嘱都是可以的,不一定非要公证;
2、口头遗嘱比较方便,只要有2个以上不相干利益人在场作证,遗嘱人神志清醒,所留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3、口头遗嘱的证人一定要可靠,不然也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