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钟秀勇老师讲的合同效力待定(一物多买)的问题

2024-12-27 15: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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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钟秀勇老师精讲民法: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移转,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1】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乙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无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例2】甲(14岁),富家男,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三菱”红色跑车一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举四只手赞成。由于车行迟迟不交货,甲的父母才于5月1日给车行打电话,表示同意甲的行为。①4月3日,甲父母的追认尚未生效。②5月1日,甲父母的追认生效。③甲、乙的买卖合同于4月1日生效。
  须注意:《合同法》第51条有两个例外。①《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28条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故: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则适用《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见(08年四川·卷三·58题))。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这就表明买卖合同有效)(见(11年·卷三·86题))。
  还须注意:《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未在6个月内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真题研习】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58题)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真题研习】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1年·卷三·86题)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回答2:

这个问题其实是对合同法51条的表面理解和法理之间的冲突问题,具体就体现在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上。
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理说,如果严格按照该条理解,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如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就无效。如果都这样理解,那就不会有什么混乱。
但问题是这条的具体理解存在争议,争议的来源在于在中国民法学界影响日益扩大的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法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的理论,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分开来,或者说,将一个买卖行为中的合同行为和物的处分行为分开来,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只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这样仍以违约责任来给予合同相对人最大程度的保护。实际上,这种保护更合理。即使不采用无权行为的理论,合同法这条的规定跟其他国家法律比也欠妥当。这样在学术界就引起了很大争议。
现在的混乱也是很无奈的,不管是司考还是学术界,尤其是司考,实质就是拿着法条去考考生,却以自己学的理论知识或者某些观念去设计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