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中介机构每月10日前上报登记备案情况
另外,通知还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地税和公安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各房屋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地税和市公安等四部门正在抓紧拟定贯彻《通知》的实施措施,就建立协查和联合执法机制、相关处罚措施、加强中介机构租赁信息报送管理和启用网签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做出详细规定。
办理租赁证住宅房屋证每次交100元 非住宅房交20元—350元不等
根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5月初公布的信息显示,办理《房屋租赁证》中,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非住宅房屋,则每次120元—350元不等。
非住宅房屋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 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 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350元。
办理事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设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批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批准数量:无限制
申报资料: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业务受理科(查档、检查申报条件、收件、初审)→→房产登记科(预约现场勘察、复审、打印《房屋租赁证》)→→收费发证科(收费、发证)
收费标准: 租赁手续费:
1、住房(计价格[2002]121号)100元/套。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泰价费发[2002]171号):租赁面积在100 m2 以下120 元;100-500m2 150元;500-1500m2 200元;1500-3000m2 300元;3000m2 以上350元。由出租方承担。
办理地点:房管局房地产交易大厅
在当地房产交易大厅,有专门的,刚办完!!
派出所
去房屋租赁中心办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