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扩展资料: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
①买卖式担保。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用附条件买卖的方式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买卖担保中,债权人(信用授与人)借支付买卖标的物价金的名义将信用授与债务人,而债务人(信用接受人)则借出卖人的名义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之保证,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再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买卖式担保中,买卖标的物发挥着担保物的作用,买卖只是假借的形式,实质是通过附条件买卖的形式来实现信用之授与,并给信用授与人(贷款人)收回贷款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买卖式担保,根据买卖所附条件的不同,还可以分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又称活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保留返还价金,解除买卖合同,回复标的物所有权之权利的买卖。
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约定按原价格或双方另外协商的价格买回出卖物之权利的买卖。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②让与式担保。指以让与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让与式担保的作用与买卖式担保完全相同,其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买卖,而是其他形式。让与式担保根据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包括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和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是指以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而将担保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的担保。
在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于债务成立时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但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有权取回担保物,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担保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扩展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九条
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