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用~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 过失解除 经济补偿 免责】《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需要。但是,这样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公示,员工事先应该知道。
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