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大家都可以找我,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
2、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以上经济补偿金外,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3、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或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的问题你确实要关注一下:
1、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是由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或 企业内部由岗位职责制定的 工作者来处理的。其他员工如果超过1个月未签订,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如果是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员(看企业的岗位说明书)未签订,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条是在法律中有体现的。
2、你的文字描述不够具体,你说没签合同,试用期被辞退,你说的试用期是多久?1个月还是2个月?如果在第1个月内,比如你工作了15天,公司说要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可以的。不用支付因未签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注意上面的文字,是只要有其中一条的情况,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你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其实你也不需要去反驳,双方吵的面红耳赤的也没什么意义。你直接拿个录音笔,在他面前打开,要他把说过的话再说一遍。
法律规定入职即应签订劳动合同,和他讲不通就留好证据,直接去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仲裁
你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从你进入企业工作时,企业主动给你签订合同,但可规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内你可以选择企业,企业也可以选择你,但企业不用你要证明你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是不用经济补偿的。
不用反驳,既然公司跟你的实际关系是试用期限,公司可以辞退试用期间的员工,且不补偿相关费用。提前通知即可,而对于你也可以提前(原则上是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跟公司提出辞呈,且三天后可以自行离职,公司也会按出勤等薪资发放标准发放薪资给你。这个跟合同不合同其实不是很大关系。因为实际行为上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法,只是缺乏一张纸质的合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