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判断,其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的划分。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人被歹徒抢劫后打晕扔在公路中间,后一辆汽车经过时为了躲避此人致使翻车,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是此人横卧于公路中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后车主依此起诉此人要求赔偿,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请求。
2、本案中余(明知李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李、王均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A、余明知他人无驾驶证还煽动其驾驶车辆,其应当知道可能存在的后果。B、李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还驾驶机动车,存在明显的过错。C、王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在不知道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未经了解就让他人驾驶机动车,显然违背了一个专业技能人员及车主应尽的义务。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划分应当是2/4/4或2/4.5/3.5。当然这样的划分不一定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三人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责任。
3、本案刘因为在转让车辆后为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以车辆已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4、对方行为影响了王的生活,可以报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交通肇事的无过错原则。
余某对事故负全责,没有驾驶证还开车,造成严重后果。
出现责任的确是余某全部承担,在本次事故中刘某做为法定车主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可先要求余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余某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由法定车主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后刘某再向现车主王某追偿。
赖在王某家可以报警,然后叫他们起诉。
责任分担为余某首先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补充赔偿,刘某赔偿后可向现车主王某追偿/
王应该承担的,其实在余知道王是车主的时候,就可以跳过法定车主,就实际车主要求赔偿。不过王某还是只是补充责任的.
如果大家愿意的话,当然可以商量私了的...
具体问题可以请律师介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