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主张是:
某个国家的一个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可能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提高其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就应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
主要运用关税保护之类手段来实现。他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保护幼稚工业的贸易学说。
判定标准:
在进入对幼稚产业保护的更深一步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幼稚产业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里指的幼稚产业必须具备以下3个特点:
1、这种产业是该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新兴产业。它暂时还没有能力同国外较发达的同类产业竞争。且该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该产业具有较大的产业关联度。即该产业和国内很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对这些产业的发展有正的外部效应。这一特征为幼稚产业的保护提供了必要性。
3、该产业在现阶段缺乏推动其发展的资金实力。
主要内容: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评
(1)指出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张利益,只注重交换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成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
(2)批评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上和经济上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李斯特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程度,把国家经济发展划分为5个阶段,即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时期。)
(3)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他认为政府应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国际利益的保证是持久的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
2.保护对象和时间
(1)保护对象。①农业不需要保护。②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在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时,也不需要保护。③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遭遇国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才需要保护。
(2)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限期,如果在此期限内,被保护的产业始终发展不起来,那就放弃保护。
3、保护手段
通过禁止输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