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兑换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半额兑换
1、破损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够3/4的。
不予兑换
1.火熏水浸、油渍、涂染券,经辨别不能辨认真伪的;
2.余留部分不够1/2的;
3.拼凑成张不能吻合的;
4.破损不通用的钞券如样本券、作废券等。
破损钞票的破损情形虽适合第一、第二规定但是故意损坏嫌疑者,银行将不予兑换。
扩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不准随意撕裂、剪割人民币。该条例还规定,对故意损坏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其他毁损人民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可由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如遇到纸币破损需要兑换的情况,可以到银行的营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损伤人民币兑换规定兑换,其标准是: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
票面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4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票面残损1/2以上;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一般纸币票面缺少的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或票面裂口在两处以上,长度均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以及票面起皱较明显,不能保持票面方位功能的、票面污渍、涂写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的,这四种情况下的纸币均属于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当尽快到各银行网点进行兑换,而银行也有义务为市民按照规定进行兑换。
扩展资料: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残缺人民币和污损人民币的统称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或者票面明显缺失了一部分的人民币;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参考资料:《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百度百科
1.《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两种情况的,应持币向银 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一是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 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 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能照原样连接的。
2.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 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半 额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3.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不能兑换:
一是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是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三是故意挖补、涂改、 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不能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并销 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 家信誉,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配合。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有不宜流 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应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而要将其挑拣、粘补 整理好,随时送回银行或办理兑换。
拓展资料
银行回收这些破损的人民币的用途:
银行回收破损的人民币主要是为了防止人民币被有心人二次利用,这种方式算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货币市场。另一方面,这些破损的人民币还可以被用在很多方面,银行把破损的人民币集中起来,然后统一送到钞票中心,经过工作人员甄选之后,在运送到大型的销毁中心进行销毁处理。
通常来说,不同的面额需要分开处理,由机械碾碎之后,这些残币废料还要通过很多工序,最后压缩成块,或者经过脱墨、解湿等工序后,用作后期的造纸生产。不仅如此,这些残币废料还可以运往发电公司,作为发电燃料,燃烧之后的灰烬还可以二次加工用来盖房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币
破损人民币兑换需具备哪些条件详见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工作,防止在兑换过程中发生多兑或少兑等业务差错,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染污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块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
对大宗的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如遇到纸币破损需要兑换的情况,可以到银行的营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损伤人民币兑换规定兑换,其标准是: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
票面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4,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4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票面残损1/2以上;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一般纸币票面缺少的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或票面裂口在两处以上,长度均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以及票面起皱较明显,不能保持票面方位功能的、票面污渍、涂写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的,这四种情况下的纸币均属于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当尽快到各银行网点进行兑换,而银行也有义务为市民按照规定进行兑换。
扩展资料: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残缺人民币和污损人民币的统称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或者票面明显缺失了一部分的人民币;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参考资料:《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