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市场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人民银行于1979年开始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汇票,迄今已有四十周年的发展历史。那么,商业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商业汇票的特点,是怎样的?商业汇票与支票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商业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是价经源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商业汇票的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可以是记名支票也可以是不记名支票;可以是现金支票也可以是转账支票,还可以是银行保付支票。支票有多种形式。
商业汇票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命令他在一定时期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命令书。它一般有三个当事人:一是出票人(即债权人),二是付款人(债务人),三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债权人)。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承兑才能生效。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用以表示到期付款的意愿的行为。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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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将自己从甲方处获得的有价票据(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全额转给第三方使用时的一种票据转移支付行为,由于开支票等时必须有台头(不然变成了空白支票),如果接收人和台头不符合,银行不能够付款,为此必须先让台头写明的这个人背书(即敲一个章,证明台头第一个接受的人知道这件事,并注明转给他人),接到这张支票的人与这个被“注明转给的人”是一个人时,银行才能对该有价票据进行兑付。传统上,背书只要在支票背后签名就可以了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是由出票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适用对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特点及使用规定
(1)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3)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6)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 向银行申请贴现。
(7)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8) 商业汇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1、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是商业票据权利的转让,即在商业汇票背面注明背书人(转让出票据的人)及被背书人(接受转让的人)。英文是endorse哦,希望帮得到你~